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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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