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券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