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3條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