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之規定。前項之代理,期貨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