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4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受益憑證 第64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