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