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1-2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第11-2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