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且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及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 第7條期貨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期貨信託事業所選定…
- 第8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期貨…
- 第9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
- 第10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
- 第10-1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
- 第10-3條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
- 第10-4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
- 第11條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 第11-1條期貨信託事業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一、申報書。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三、…
- 第11-2條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
- 第11-3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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