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