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3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受益憑證 第63條 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