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期貨信託契約運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範圍應符合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為放款。
二、不得與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期貨與證券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或與本期貨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外之證券。
四、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收取經理費。
五、不得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買入本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期貨信託基金全部或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六、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七、不得交付或出售期貨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八、持有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
九、不得有接受特定人指定,協助他人併購、規避所得稅或其他影響期貨信託事業應本於守法、誠實信用及專業投資管理原則之操作。
十、不得為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於期貨信託契約中明定從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證券信用交易、借券交易及借款之上限,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敘明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
- 第47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
- 第48條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第49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並應遵…
- 第50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
- 第51條本辦法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
- 第53條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期貨信…
- 第54條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
- 第55條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
- 第56條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得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提…
- 第57條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
- 第58條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