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債券附買回交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外,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