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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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