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