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第29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期貨信託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訂定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