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