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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四、解散或合併。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變更資本額。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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