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五、內部稽核。六、主辦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