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
- 第3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 第4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 第6條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
- 第7條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
- 第8條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公司章程。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四、解散…
- 第9條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一、開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第10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
- 第11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持有已…
- 第12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
- 第13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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