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五、內部稽核。六、主辦會計。 本條定義的名詞 業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