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