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