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法規: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 第13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