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