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92條 法規:期貨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同業公會 第92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