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 第8條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9條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 第10條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
- 第12條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3條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 第14條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5條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二、交易制度。三、結算制度。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
- 第16條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
- 第17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一、設立或許可證照之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二、自受領許可證照後,於三個…
- 第18條期貨交易所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 第19條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經理人、職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