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二、交易制度。三、結算制度。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五、期貨商之管理。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七、緊急處理措施。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