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申報主管機關。
引用本條的條文(6)
引用排行- 本法 第28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
-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用評等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5條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及維護市場秩序,應訂定市場監視準則。
- 第96條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
- 第97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 第97-1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
- 第98條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
- 第99條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
- 第100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
- 第102條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
- 第103條主管機關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員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