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五、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