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 第二節 組織及人員 第35條 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