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契約之設計與研究。二、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三、與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結算交割之作業。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五、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六、本期貨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從事前項第二款所定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執行該業務之人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