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交易所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期貨交易所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 第27條期貨交易所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第28條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
- 第29條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
- 第30條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異動,該期貨交易所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核備。
- 第31條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 第32條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33條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 第34條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
- 第35條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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