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