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但該等機構因投資關係,報經本會核准者,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