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信用評等事業,或兼為其他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依第九條規定投資設立信用評等事業而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