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一、營業收入。二、營業成本及費用。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四、本期損益。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