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三大項,並考量下列事項決定應於資產負債表揭示之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格式一)一、資產之性質、流動性及重要性。二、資產之功能。三、負債之性質、到期日及重要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