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因執行會計師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之保險業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