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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每一保險賠償請求案件之自負額,不得高於最近期財務報告股東權益之二分之ㄧ或不得高於下列二款之孰低者:一、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二、每位股東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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