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四、信託財產過度集中之風險。
五、利率變動之風險。
六、其他風險。
七、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來評估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以及包含於本公開說明書中之所有資訊。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來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證券概況。二、信託財產概況。三、受託機構概況及職責。四、…
- 第21條受益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及到期日。二、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及日期。三、發行總金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四…
- 第22條信託財產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種類、座落、面積、地目、使用分區、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權利內容(所有權、權…
- 第23條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人概況:(一)委託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
- 第25條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二、律師法律意見書。三、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
- 第26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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