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
四、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
五、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六、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七、其他風險。
八、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以評估本公開說明書之所有資訊、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以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若屬封閉型,不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1條發起人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發起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
- 第11-2條安排機構概況及職責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安排機構概況:(一)公司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等級、事業組織、關係…
- 第12條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
- 第13條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借入款項:(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
- 第14條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與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包括不動產估價方法、評估基礎、折舊方式、進行估價期間…
-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 第17條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召集人。二、召集事由。三、召集程序。四、決議方式。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 第18條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律師法律意見書。二、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三、受託機構視信…
- 第19條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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