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三、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之決策過程及各階段負責人員(包括計畫、取得、銷售及經營等階段)。四、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