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1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二節 存託憑證 第41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