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3條 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二節 存託憑證 第33條 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之承銷業務。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