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