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