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10-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1條 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以視訊會議召開審計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