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個案之評估 › 第二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