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資訊公開 › 第二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