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資訊公開 › 第二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第26-1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